第二十六条 储备的土地按规定方式供应。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程序: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公开发布供应土地信息。
(二)有用地意向的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登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登记情况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起价。
(四)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储备土地。
(五)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六)土地使用者支付有偿使用费。
(七)交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储备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地信息、供地方式和供地结果。
第五章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
(二)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
(三)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
(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
(二)征用集体土地储备的费用。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费、利息以及各种税费等。
(六)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
(七)其他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定点、房地产转让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期交还土地。按规定属非法占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