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4.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
5.其他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指令收回使用权的划拨土地。
2.因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收回使用权的出让的土地。
4.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农转非村庄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
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
6.土地使用权人交还使用权的。
7.土地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回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告储备中心。
第七条 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建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九条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市政管理(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适时做好土地收回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回储备
第十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储备提出。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下达土地收回通知,或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收回申请。
(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拟储备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经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核实。
(三)费用评估。储备中心对土地收回补偿费用进行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费用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