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2.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4.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

  5.其他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指令收回使用权的划拨土地。

  2.因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收回使用权的出让的土地。

  4.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农转非村庄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

  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

  6.土地使用权人交还使用权的。

  7.土地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回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告储备中心。

  第七条 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建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九条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市政管理(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适时做好土地收回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回储备

  第十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储备提出。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下达土地收回通知,或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收回申请。

  (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拟储备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经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核实。

  (三)费用评估。储备中心对土地收回补偿费用进行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费用测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