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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在本市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根据科技部制定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㈠ 技术开发类成果;
  ㈡ 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㈢ 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㈣ 社会公益类成果;
  ㈤ 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
  第九条 经技术鉴定或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㈠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㈡ 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㈢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㈣ 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㈤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的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等级的设置,按照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学术价值、经济社会效益状况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以下单位推荐:
  ㈠ 县(市)区人民政府;
  ㈡ 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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