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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在活动举办前,承办者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自检和整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承办者应当组织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舞台、展架、灯光等临建设施搭建公司,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演出场所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安全技术标准和展台展架临时搭建安全标准的规定搭建。
  第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可能对周边交通和治安秩序造成影响的,承办者应当制定周边车辆疏导和秩序维护方案,组织力量开展周边交通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承办者应当在现场使用计数设备,掌握现场实时人流状况,当现场人员接近饱和时,应当采取以下人员控制疏导措施:
  (一)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控制和疏导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四)入场人员达到安全容量时的限制进入措施;
  (五)启动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六)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做到现场和外围无死角覆盖,并在安全指挥部安装实时图像监控设备设施,必要时监控信号与市公安局信息采集终端连接。
  涉及钱币、珠宝、文物、枪支等物品的活动现场,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安装防盗抢的技防物防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举办夜间大型活动的,活动结束时间应充分考虑举办活动场所周边公共交通停运时间,必要时承办者应主动协调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延长公交运营时间。
  第三十九条 承办者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不得对社会发售大型活动票证。
  大型活动的门票应当采取直观防伪措施,根据需要配备机读验票设备,实现联网并实时掌握入场观众情况,票务终端设在现场安全指挥部。不同场次、不同区域的大型活动门票,票面应用明显的颜色或数字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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