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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展位总数在2000个以上的展览、展销应当向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展位数应当为折合为3米ⅹ3米的标准展位计算。
  第二十五条 活动现场搭建临时设施的,承办者还应当在许可阶段应提交以下材料:临建设施搭建平面图;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承办者与临建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承办者应当结合活动实际情况,制定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人员构成;
  (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排险救援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协议应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划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举办活动应当在大型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不得占用。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在取得安全许可后活动举办前,应当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按照消防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电检、阻燃、质检等相关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承办者在每场活动前,应当将活动基本情况、预计参加人数、安保工作措施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变更的,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变更的申请,重新签订的场地合同和安保服务合同,公安机关认为变更时间不会影响安全工作的,应当同意变更,收回已经发放的安全许可决定书并核发新的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承办者取消大型活动的,应当在报纸、广播等媒体上公布活动取消的消息,并组织专门人员在活动现场或售票处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消除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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