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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业务上受会计管理公司指导。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除自觉参加企业的政治业务学习外,还必须参加会计管理公司组织的学习,按财政部规定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必须接受会计管理公司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对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核算进行严格监督,若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应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定期不定期向会计管理公司汇报工作和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会计人员的奖惩、培训、任用工作的依据。
  对会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会计管理公司、市国资局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优秀、称职等次的,考核情况记载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作为任用和调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会计人员,由会计管理公司安排其进行专门培训,并给予一年的留用期,在留用期内仍不称职的,会计管理公司收回《会计证》、发布取消其任职资格的通知,并中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各单位领导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严格按照《会计法》办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会计纪律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对为国家和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会计管理公司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作为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会计管理公司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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