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护会计法制,严肃财经纪律,统一管理企业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坚决制止“小金库”、“帐外帐”等违规行为,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有权进行会计检查和监督,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质量,努力达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应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面清楚、报告及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严禁造假帐、报假数、开假票据;
(六)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执行制度,秉公办事,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揭露;对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七)服从委派机构的管理监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有权向企业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以及独资、控股企业的总帐会计、销售会计、成本会计,由企业推荐,会计公司考核,国资委审批后,授权会计管理公司委派到企业;国有公司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请董事会批准后报会计管理公司考核,国资委审批后,授权会计管理公司委派。企业若无合适人选,由会计管理公司调配。
第七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实行聘用制,其人事、组织、工资关系从原企业转入会计管理公司。会计管理公司要建立规范的考核,学习培训,工作汇报,奖惩与管理制度,并认真付诸实行,充分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作用。
第八条 委派会计的职称评定,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的会计人员,由会计管理公司予以聘用,并与工资挂钩。
第九条 按照“谁用人,谁出钱”的原则,委派会计人员实行有偿服务,用人单位按企业工资标准,每半年一次把委派会计人员工资转帐到会计管理公司委派工资帐户。委派会计人员工资由会计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第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待遇原则上按同一企业的标准执行。住房等福利待遇由企业按企业职工同等待遇安排,在原企业解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欠缴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会计管理公司今后如何在工资、住房、福利待遇上进一步统一标准,待今后适当时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