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7月9日
南宁市属国有企业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系指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系指受市国资委委托,由会计管理公司委派到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总帐会计、成本会计、销售会计等岗位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持有《会计证》和《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和较强的会计专业知识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
(五)45岁以下,身体健康(高级职称可放宽至50岁)。
第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委派机构和企业负有双重责任,财务负责人在企业领导和财务总监监督下执行会计业务;
(二)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按照
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组织或从事企业会计工作,宣传财经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企业资金合理运用,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三)遵守企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统一领导与管理,积极工作,热情服务,依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情况,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主动参与经营预测决策活动,提供正确真实的会计资料,为企业领导当好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