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收取的费用。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收费管理,搞好反腐倡廉,建立和完善收费基金征收管理制度,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项基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管理范围:
从199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集资)统一由市收费局征收管理,资金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编制支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自行收取和使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各种服务性半经营性事业收费,也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
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征收实行“票款分离、收缴分离”新的征收管理体制。具体办法是:
(一)委托银行定点收费。对经常性收费项目,特别是企业、单位和个人普遍交纳的收费,由市收费局委托银行设立定点收费所(与储蓄网点在一起)直接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凭原收费单位开出的“缴费通知书”就近到市收费局指定的银行缴费,然后凭定点收费所开具的“收费收据”到原收费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收费单位不再办理直接收费业务。
(二)专业收费所收费。对部分收费程序较复杂,项目相对集中,收费额较大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收费局设立的专业收费所直接征收。
(三)暂时委托收费。对收费数额较小、计算较复杂,不宜直接交银行或收费所的收费,由市收费局委托原收费单位代收。逐步过渡到市收费局以及专业收费所直接收费。以上收费项目的划分及征收方式由市收费局确定。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实行统一征收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对象和标准,积极做好收入任务组织、测算、动员、催交等各项工作,大力协助市收费局足额征收各项收费资金和基金,不得自行免征、减征应收取的基金和收费。不得截留或自行收取按规定统一征收的收费和基金。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要按照《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通知》,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银行帐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每个单位只允许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的规定,坚决撤销违反规定多开的银行帐户。市收费局要切实加强收费征管,建立健全收费项目管理、票据领用、征管稽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合理安排好各单位的正常支出,确保各项事业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