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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专项设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专项设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防止政府公物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在这项改革中,首先对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公务用车及专项设备等,采取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标范围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安排资金、预算外资金、单位事业收入等)购买公务用车,以及用于教学、医疗、科研、办公和公检法司等机关单位的各种专用设备(特殊装备除外)由市财政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进行采购。公务用车指在编小汽车(包括面包车、吉普车、小轿车)大中巴车、人货车及特种车辆等;专用设备指单项、单台(套)及同类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包括家俱用具、电器设备、专用设备(含电脑)等。
  二、具体的办理程序
  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申请,凡申请更新、报废汽车、以及申请购买专项设备,必须分别提供能基本保证工作所需的详细的规格性能要求,以便进行招标(其中对汽车要写明座位数、颜色、燃油、金额等),可以注明品牌、型号、产地作政府采购时参考,但不准申请购买超标车及豪华汽车;专用的设备要写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配置要求,参考产地及金额等。专项设备以经济、实用为主。
  以上申请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准后,通知购货单位,由财政部门组织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
  2、由财政局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供应。招标会上购货单位必须到场,参与招标的全过程,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签订合同,招标会结束后,购货单位随即直接与中标(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即将所需款项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拨给申请购货单位。中标供应单位必须保证质量,按规定供货。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款付给供货单位。
  三、其他规定
  1、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新购汽车、专用设备都必须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财政部门要全力以赴,尽快制定政府采购管理政策措施和招投标方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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