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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6)第6号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997]18号)决定,现就我市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市乡镇企业局代征。代征工作从1997年7月1日开始执行。市乡镇企业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市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政策,做好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所征收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市乡镇企业局报送的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每月抄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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