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有关费用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有关费用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有关费用问题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我市机关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最近几年,各单位积极组织和鼓励机关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取得显著成效。本着鼓励学习和谁培养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中有关费用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机关在职人员自愿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须事先征得单位同意。
二、已获得大专毕业学历,攻读本科学历的,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可报销学费的30%。
三、攻读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属纳入市培养计划的,其学费由单位报销80%,个人负担20%;属个人自愿考读,不纳入市培养计划的,在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后,在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报销学费的50%以内。
四、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又攻读同等学历不同专业的,不能享受报销部分学费的待遇。
五、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机关在职人员应端正学习态度,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既努力学习,又要做好工作,凡中途退学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其学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不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