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从代课教师中选招聘用制教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郊人民政府,市教委、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南宁市从代课教师中选招聘用制教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南宁市从代课教师中选招聘用制教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在学校中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善代课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每年从在职的代课教师中择优选招部分聘用制教师,充实乡镇学校、特别是边远学校和教学点的师资队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聘对象
经本市县、区教育局批准招收的在职代课教师(不含临时代课教师),是选招聘用制教师对象。
第三条 聘用制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敬业爱岗,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德端正、廉洁奉公、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年龄在35岁以下(在边远学校工作的教学骨干,经县、区教育局审核,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师工作。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
1、小学聘用制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的聘用制教师,应当具备高等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的聘用制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四条 聘用的方法和审批程序
一、由乡镇教管会根据教学需要提出聘用申请,县、区教育局根据教学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并报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编制,由县、区人事局下达聘用制教师指标。
二、实行自愿报名、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