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商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后,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核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商管委会通过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住宅区管委会或产权、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管委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按合理费用测算,报市物价局暂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核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维修费;
2、绿化管理费;
3、清洁卫生费;
4、保安费;
5、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6、物业管理单位办公费及固定资产折旧费;
7、法定税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利润率,以第八条规定的费用构成2-6项为依据,属于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利润率最高不超过5%;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利润率最高不超过10%。
第十条 凡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都必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管委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政府鼓励物业管理单位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争创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凡荣获市、自治区、国家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称号的,按优质优价的原则,允许其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适当上浮,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及房产局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