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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南宁市房产局审查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合格,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市属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行政辖区内住宅区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南宁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凡属普通建筑标准住宅(含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房,下同)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高层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非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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