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7]105号文)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即:市全额拨款单位一律从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至6%,其他单位(含企业)按6%-10%执行。困难单位可低于此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3%;条件好的单位可高一些,但最高不能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