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征收的部分,其征收范围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执行,以当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为征收依据。
(三)从失业保险金中安排的保障基金,以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总额(不含利息收入)作为征收依据。
(四)对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征收的保障基金,以当年实际使用的农民工数量为征收依据。
(五)在社会筹集部分不足时,劳动部门负责筹集补足1/3的缺额部分。
(六)企业负担的部分,按全市平均计算的职工年均基本生活费用(含生活费和按职工平均工资60%计提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1/3和下岗职工人数计算。
六、保障基金的筹集方法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基金,按季拨入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外资金缴纳的保障基金,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单位于季末后10日内直接转入同级财政保障基金专户。
(三)从失业保险金中拨付的保障基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将应承担的部分转入同级财政保障基金专户。
(四)按使用农民工数量征收的保障基金,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的办法,由单位根据劳动部门审核的《按使用农民工缴纳保障资金申报表》,于每年一季度以前将应缴的保障基金缴入财政保障基金专户。
(五)社会捐资的保障基金实行按季缴纳办法,由劳动部门代收后,于季末10日内一次性缴入财政保障基金专户。
(六)企业负担的保障基金,由企业按月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财政部门按照“三个一点”的原则补助政府、社会配套部分。
七、保障基金缴拨统一使用银行《转帐支票》或《信(电)汇凭证》。
八、财政、劳动部门筹集和征收的保障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款收据)。
九、保障基金的使用
(一)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
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国有亏损企业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