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现将《南宁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南宁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的要求,为筹集资金,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制订本办法。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指各级政府按照政府、企业、社会“三个一点”共同筹资,用于解决国有亏损企业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资金。
二、保障基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筹集,分别按比例由财政、企业、社会共同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各负担1/3。财政安排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落实;社会筹集部分,由劳动保险部门组织落实;企业自筹部分,由企业落实。国有特困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经审查批准,企业负担缺额部分由财政承担。
三、保障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财政安排部分:
1、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行政事业单位当年预算外收入中提取5‰。
(二)社会筹集部分:
1、从失业保险金中拨付的部分;
2、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农民工每年征收200元;
3、社会资助。
(三)企业负担部分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列支。
四、保障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在财政专户设帐,单独核算,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五、保障基金征收、筹集依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基金,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财力从年度预算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