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6]135号文精神,全区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已开展一年半,据了解,区内各地市的调整工作已基本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已于1997年12月19日以桂政办函[1997]404号批准了我市的调整方案,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调整我市土地使用税税额工作再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等级划分及单位税额确定,土地等级共分6级,单位税额从1元-7元,具体为:
土地等级 调整后的单位税额 调整前的单位税额
(一)一级地: 甲类:7元/㎡
1.7元/㎡
乙类:5.5/㎡
(二)二级地 4元/㎡ 1.35元/㎡
(三)三级地 3.1元/㎡ 1.1元/㎡
(四)四级地 2.4元/㎡ 0.85元/㎡
(五)五级地 1.7元/㎡ 0.6元/㎡
(六)六级地 1元/㎡ 0.35元/㎡
二、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应同时调整。
现行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是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0]2号)规定的市区范围内确定的6个等级。建议此次结合单位税额的调整,将征收范围调整按1994年通过评估验收的《南宁市土地级别范围》执行。
三、关于调整的执行时间。
为保证新政策的顺利实施,建议我市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的执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
南宁市城市土地级别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