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并实行专项储存管理。其占用费征收标准为:
(一)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行政事业单位经核准实际转作生产经营资产总值的2%-4%或按年租金总收入的7%-10%的年率计算征收。
(二)资产占用费在经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列支。具体征收比例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更向审批表》时核准。
(三)国有资产占用费由提供资产的单位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更向审批表》核定征收标准按季缴纳,提供资产单位在每季度末10天内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发展基金专户。对不按时缴纳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月加收滞纳数额5‰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酌情按照欠交款额建议财政部门核减当年经费或专项拨款。
第八条 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安排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强化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及所获得收益的建帐登记管理,承担投入资金(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一)凡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内部的非独立核算附属经营单位的,其收支要全额纳入投资部门或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二)凡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开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应监督其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从生产经营单位所获得的收益要全额纳入投资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三)凡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开发)、联营和出租、出借、承包及其他经营方式的,投资部门或单位所获得的收益要全额纳入投资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第十条 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入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