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出资产的清单和《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
4、拟开经济实体的章程;
5、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6、投资单位的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相关的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投资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投资的批复;
2、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3、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申报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材料,审核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提出批复意见,并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进行专项登记和监督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含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联营、出租、出借的资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更向使用审批表》、《资产评估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然后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转性资产登记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务院91号令颁发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投入的国有资本金,并以此作为核定经营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基数和收取资产占用费的国有资产总量。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转作经营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予以规范。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并在3个月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六条 凡是全年出租、出借的资产,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的均要缴纳资产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