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收益不受侵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和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一部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其方式有: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创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开发)、联营;
(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下属的经济实体,生产经营使用或个人承包经营使用;
(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经营方式(按桂国事字[1997]20号文所规定范围)。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必须办理申报手续。
(一)单位申报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相关材料:
1、申请投资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