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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经部队批准随军或随调到本市,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人事、劳动部门要妥善安置,免收城市增容费;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随调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工作。
  第十八条 未随军的军官、志愿兵配偶住房应得到优待。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双职工待遇安排住房、建房或购房,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帮助解决。新的房改政策出台后,按照新的房改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其假期应优先安排,路费按规定报销,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调级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劳动人事改革中,要优先安排好烈属、军属、伤残军人的工作。企业破产时,要优先妥善安置军人家属。
  第二十一条 凡属本市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抚恤和优待。
  第二十二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各单位必须按时完成上缴任务。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工作,优待面应达到100%。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义务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按其原工资的70%发给;入伍前无工作的,或原工作单位已撤销破产、严重亏损发不出工资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统筹解决。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必须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75%以上。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在计算固定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定期定量补助金及其它优待费用不纳入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对拒不接收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从街道安置任务之日起,发给安置人员该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直至上岗工作。各单位在向村招聘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随调配偶、子女的安置工作,落实军队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对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选点、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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