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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县、区政府要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县、区活动,促进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驻军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落实国家规定的地方财政补贴政策。
  第八条 本市积极鼓励军人为国防建设建功立业。对从本市入伍的立功军人,由市、县、区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市服务行业对军人优先服务。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部门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室。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通达的地方,应在部队驻地附近设站,为官兵乘车提供方便。
  第十条 市属各公园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免收门票。三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凭《革命军人伤残证》免费乘市内公共汽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费通行和停放。对正常行驶和停放的军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查扣。军人、军车违章违纪应由南宁警备区纠察监理,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车、扣证、扣人。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保障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军事设施,维护营区安全,严厉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分子。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政府必须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每个适龄青年都要踊跃应征。对不认真完成征兵任务和逃避兵役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坚持“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及时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对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及时妥善处理。对恣意制造军民纠纷者,要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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