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三宁”公司,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
现将《南宁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南宁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维护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要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拥军优属工作机构、工作网络和服务组织,加强领导,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双拥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划、措施;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情况,推广经验。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政府应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国防观念。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为全市的拥军优属宣传活动月,各单位要严密组织,注重实效,营造爱国拥军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