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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加快旧城区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鼓励社会资金及外资、外埠资金投入我市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对搬迁居民数量众多,有重大影响的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可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内外招商引资,或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必要时也可采取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解决项目拆迁安置资金。
  (三)充分发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融资作用,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筹资完成拆迁后,提供净地出让给项目受让人。
  (四)通过城市旧城区基础设施的改建、扩建,促进周边区域旧城改造。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的,原则上以拆迁安置补偿费抵顶土地出让金。
  (二)项目前期总成本超出项目土地评估价格,其超出部分大于项目建筑安装(初装修)成本30%以上的,按实际拆迁的建筑面积减免报建费。
  (三)凡旧城改造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占道费、道路挖掘费、供水主管网分担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等按下列标准收取:
  ⒈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收取;
  ⒉建筑面积在10000-50000平方米的,按50%收取;
  ⒊建筑面积在50000-100000平方米的,按30%收取;
  ⒋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全部减免。
  人防工程建设费减半收取。
  (四)对以市政基础设施带旧城改造项目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计入项目前期总成本之中,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五)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仍不能保本的,可以适当调整项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以提高项目收益,或通过出让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广告权和命名权等办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项目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项目出让金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项目业主手续。
  对于项目受让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资金,使拆迁安置工作无法进行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依法解除与项目受让人签订的项目出让合同,重新寻找项目受让人,并报告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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