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起步区土地出让价格以成本价为基准,按容积率和土地位置定价。成本价以1平方公里土地收支平衡为原则进行测算。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的15%予以优惠。
起步区的界定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开发商在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拍卖,建设用地或以土地招商引资,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城镇建设配套费采取记帐方式,定期清算后作为政府投资;
(二)成片开发已配套教育设施的,全免教育附加费,其他按标准的70%收取;
(三)人防工程建设费减半收取;
(四)减半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
(五)减半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六)减半收取供水主管网分担费。
第十四条 开发商在新区用于道路及城市广场、绿化带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如为银行贷款,可由市财政给以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财政贴息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用于在新区购房的市民,在老市区卖掉旧房到新区购买新房者,免收土地收益金。
享受货币化住房补贴到新区购房的人员,其住房补贴标准在应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
第十六条 在新区内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限期开发措施
第十七条 限期开发措施以土地是否具备开发条件为依据,根据土地所处位置、取得时间以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分别处理。
第十八条 土地是否具备开发条件,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并公告。为推动新区开发建设,可先确定前期重点开发区域(即起步区)。
第十九条 已在新区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域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动工开发建设或中止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