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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1日)废止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政发[2003]2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河池市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城市开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东新区及城西新区的开发建设。

  本规定所称城东新区,是指东起肯旺龙江特大桥,西至金城江四桥,南至市铜厂,北至铁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城西新区,是指东起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西至六圩镇肯研村,南至河池市乾霄路,北至河池市城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第三条 新区开发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引导国内外客商、本市各类经济实体在新区投资道路、水、电、通信、体育、文化教育、商业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及无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 规划制定与开发方式

  第五条 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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