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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设事故报告值班电话,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电话号码:0778-23077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置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安排专人值班。
  (四)发生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当进行事故通报。
  (五)各县(市、区)安委办、市林业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农机局和河池海事局等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并在每月初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市、区)、本系统上个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含事故统计)、主要工作情况和当月工作打算书面报送市安委办。
  (六)市、县(市、区)安委办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并按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度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援,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二)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指导。
  (四)凡发生死亡事故,县(市、区)分管领导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五)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要组织力量进行事故救援。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一次,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各级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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