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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加强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
  1、选强配齐居委会干部。要进一步拓宽居委会干部的来源渠道,逐步改变目前居委会干部的单一模式。可采取公开招聘、选聘等方式推荐、选举居委会干部。要把居委会干部的推荐与机关干部的分流、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结合起来。家属委员会成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要逐步改善居委会干部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搭配适当、素质较高的居委会干部队伍。要把那些年纪较轻、有文化、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热心居委会工作的同志推选到居委会工作岗位上来。第一次当选的居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上一届居委会成员继续担任新一届居委会成员的,其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2、加强对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市、城区要建立居委会干部培训制度,坚持上岗前培训和在岗正规化培训。培训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不少于一星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市、城区负责培训。
  3、为解除居委会干部后顾之忧,稳定居委会干部队伍,必须建立健全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制度,为居委会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其保费由居委会集体经济负担70%,城区财政负担20%,投保者个人负担10%。无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效益差的居委会,由集体经济负担70%的保费确有困难的,在第一年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适当增加居委会工作经费   目前,我市许多居委会工作经费(含生活补贴、办公费)偏紧,给开展正常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适当增加居委会工作经费,对逐步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待遇,增强居委会经济实力,促进其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应在原来每个居委会每月工作经费900元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50元,达到1050元。所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和城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从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参照此标准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四、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新建住宅区、开发区等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建设规划之中,开发单位必须无偿为居委会提供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居委会新建伊始,经费比较困难,开发单位应大力扶持,给予适当的开办费。
  单个散建住宅区住户太少暂不具备成立居委会条件的,则由若干个散建住区按照规定联合组成居委会,其居委会办公用房所需经费由各个散建住宅区按各自的住户户数的比例分担解决,由规划部门代为收缴,然后划拨所属城区,用于居委会用房的建设和改造。凡没有居委会办公用房规划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小区竣工时,建设局不予验收,并责成开发单位在小区内提供同等面积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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