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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使我市居委会工作尽快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在城市建设、管理和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合理调整居委会组织
  1、新建的住宅区、公寓、花园,凡住户在300户以上的都要设立居委会。符合设立居委会而尚未建立的要尽快设立,到200o年,全市要建立健全分布合理的居委会网络,覆盖全市各个居民居住区,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要依法确保由宪法确认、《组织法》具体规定的居委会在该居住区的法律和政治地位,不得以物业管理机构代替居委会职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设有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关系协调、共同管理居住小区等问题,要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取得经验后,在全市居住小区推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属聚居区,根据需要应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在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合理调整居委会设置。按照便于居委会管理、自治、服务和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对现有居委会的设置应作适当调整。在居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段,一个居委会管辖500户至1000户为宜。现有太小或过大的居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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