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文件的通知
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机动车辆考训场,市各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和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23号令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已不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管辖范畴,放开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因此,我局决定废止《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的批复》(珠价费字[1995]2号)和《关于汽车驾驶员学车长途训练考试费用问题的批复》(珠价费字[1997]01号)两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