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模范须持有关证件到负责劳模管理的南宁市总工会复查确认后,发给《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证书》,方能享受本实施办法的特殊待遇。
第十三条 从外地调入本市辖区的各级劳动模范,必须转来劳动模范档案,并带有关证件到市总工会登记确认出具证书后,方能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各级劳动模范调离南宁市辖区和逝世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模范如有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开除公职的,如有严重错误被处以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的,从宣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 贡献荣誉津贴预算
荣誉津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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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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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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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需津贴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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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需津贴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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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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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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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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