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动模范实行住房购房优惠政策。职工劳模可根据房改政策优先向所在单位或安居工程购买住房一次。其住房面积标准最低不少于70㎡。
第五条 年由市总工会组织劳动模范到市级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一次,职工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个体劳动者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由个体经营者协会支付;农民劳动模范的体检费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县(区)总工会统计后,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六条 由市卫生局统一向劳动模范颁发《劳动模范优诊证》。职工劳动模范凭证在本市享受医疗保健优先待遇,其门诊、住院、治疗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凭挂钩医院单据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给予全额报销(在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后,按照公费医疗关于劳动模范优惠条款执行);劳动模范住院期间的工资、有关津贴照发。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劳动模范住院医疗费开支上确有困难的,分别由个体经营者协会和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各单位应优先选送符合招生条件的在职劳动模范到大、中专院校深造。职工劳动模范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学杂费按有关规定由选送单位支付。
第八条 由市总工会组织劳动模范到区内或区外休养或疗养。凡得到安排参加疗(休)养的劳动模范,疗(休)养所需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个体经营者劳动模范的费用由个体经营者协会支付;农民劳动模范的费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县(区)财政支付。
第九条 企业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必须对劳动模范予以妥善安置。破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的劳动模范由市劳动部门或兼并企业优先安排工作。
第十条 非农业人口的劳动模范在农村的配偶和一名15周岁(在校读书可延至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照顾农转非入户本市(武鸣、邕宁县的入户本县)。具体办理办法是,由劳动模范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后送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凭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证明和市总工会证明以及“劳动模范证书”给予优先办理入户,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一条 凡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职工,其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视同本实施办法中的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凡荣获自治区总工会授予的“广西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职工,其享受的特殊贡献待遇视同本实施办法中的南宁市级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