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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河池市闲置土地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以上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政府划拨的国有土地,自政府批准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五、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在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六、实施地上物拆迁后,未动工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四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其闲置土地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对闲置期不满二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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