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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估后确定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及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要在截标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视需要可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也可在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公众场所挂牌公告;竞投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投票箱,交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招标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要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始前一天从市土地市交易中心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的决标条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选用以下其中一项;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四)招标人提出并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同意的其他合理条件。
  第二十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根据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并发给《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不中标者,并于决标日起3日内向不中标者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要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与土地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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