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厂房和福利住宅),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三)按照年度用地计划,投放到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或者办理交易手续:
(一)已办理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营、合作的;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要委托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地价,地价评估结果按处置方式分别报市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涉及以减免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方法。
第十一条 涉及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要挂牌公告。挂牌公告期限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