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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停止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政发[2003]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4月1日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河池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有形土地市场行政主管机关,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机构。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市建设、规划、物价、计划、外贸、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有形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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