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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关于在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开办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设立个人帐户。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的归个人所有。补充养老保险不建立社会统筹资金。
  (四)补充养老保险条款采用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7年12月1日颁发的《个人养老保险条款》和《养老还本保险条款》。
  四、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水平。
  1、企业可视经济效益情况,按照职工工龄长短和贡献大小,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缴交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可按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经济效益好时可多缴,效益不好时可少缴,丰歉年大致需保证正常的平均费率幅度。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即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职工本人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的10%,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3、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其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视情况缴交。
  4、同一企业为其职工缴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其差别最高不得超过3倍。
  五、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1、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按月领取补充养老金。
  2、职工死亡,个人帐户未领取或未领完的金额,可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六、列支渠道
  根据桂办发[1998]39号文精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可按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缴纳。补充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保险费的30%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70%在企业职工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七、实施与监管
  (一)南宁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险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资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中保人寿南宁分公司负责管理、营运、保值增值。
  八、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中保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先在部分企业中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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