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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关于在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开办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1、切实加强领导。我公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承办企事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按照桂办发[1998]39号文精神认真贯彻实施,自觉规范补充养老保险行为。
  2、坚持企事业单位自愿投保、统一办理的原则。企事业可按照桂办发[1998]39号文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列支渠道,结合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补充养老金保险标准,我公司将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先试点后推广。我公司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先对全市企事业进行摸底调查,按照经济效益分类。先在效益好、有经济能力的企事业进行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市铺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附件:
南宁市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试点方案

  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层次,它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为推进南宁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高职工养老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策指导和自愿参加原则。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进行宏观指导,规范补充养老保险行为,企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补充养老标准。
  (二)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社会养老保险仅承担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要提高退休职工生活水平,需在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的基础上,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效率优先原则。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高低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贡献直接挂钩。企业效益好的,可多补充,效益不好,可少补充,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职工,允许有一定差别,但不宜过大。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辖区内(含两县一郊)的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可以参照实行。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三、投保方式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投保对象、缴费档次的确定和调整以及对有关人员终止投保,均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由企业工会签署意见,下同)。
  (二)企业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制订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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