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关于在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开办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关于在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开办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998年10月12日
关于在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开办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桂办发[1998]39号)中关于“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可按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缴纳。补充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保险费的30%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70%在企业职工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的精神,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机制,本着政府、寿险公司、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特请求由我公司承办南宁市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办企事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1、企事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它有利于把基本养老保险控制在适当水平,减轻政府压力。目前由劳动部门统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平,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也必须相应提高,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使得政府压力越来越大。据测算,我国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相当于工资水平的比例)将从1994年的83%逐步调整到60%,而我国退休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例(赡养率)将从1990年的14.83%,上升到2000年的20.14%,2031年达到最高峰47.39%,如此巨大的养老保险压力,只有通过建立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补偿基本养老保险不足的部分,才能把基本养老保险控制在一个适当的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以利于政府顺利地渡过“老年型”社会的困难期。
2、有利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搞好新老保障体制衔接,实现平衡过渡。由于传统退休金是按职工退休前工资额的80-95%计发,而基本养老金则只相当于职工退休前工资额的50-60%,两者差额较大。因此要提高职工养老待遇,只有建立企事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弥补新老制度间的差额,促使新老制度平衡过渡,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