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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进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体人的责任,并限期进行治理和改正。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对因违反规定,诱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控制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
  六、安排资金,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当前要重点落实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群测群防、应急调查处理和治理经费。今后市里主要负责全市性区域地质灾害、地质环境基础调查评价、规划和全市性专业监测网络预警工程建设经费,对造成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威胁人口30人-100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为较大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可以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一般级自然地质灾害(威胁人口30人以下,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对社会影响不大的为一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由县市区负责组织落实。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体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总预算,地质灾害的治理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七、加强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要继续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专家专题演讲、街头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宣传形式,扩大宣传面,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危害,初步掌握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防治方法和防治措施。加强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掌握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专业知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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