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命职务。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交流调入国家机关的;
3、转换职位的;
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6、其他原因需要任命的。
(二)拟任命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拟任职务的条件。
(三)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四)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3、对拟任科级职务的人选任命意见和考核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4、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经同级党委同意提名,由市、县(区)人事部门代本级人民政府起草文件,以政府名义发文。
5、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
(五)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应同时在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内确定或调整其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并由市、县(区)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
四、免职
(一)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1、转换职位的;
2、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二)免去国家公务员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3、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发布免职通知。
(三)国家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5、死亡的。
(四)国家公务员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