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南宁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南宁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
南宁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管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以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免原则
(一)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三)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四)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市、县(区)人事局(人事与劳动局)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三)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街道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任免的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