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粮食批发准入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粮食批发准入证管理办法
(市政〔1998〕3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1998年2月25日发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我区粮食企业审批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工商企字[1998]2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核发粮食批发准人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粮发[1998]136号),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批发准入证管理范围,包括稻谷、大米、玉米、小麦,面粉五个品种,不含其它品种粮油及粮油食品。
  二、粮食批发(含加工)企业领取《粮食批发准入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
  (二)自有粮食仓容800吨以上(储粮仓房必须具备上不漏、下不潮、通风密闭,能安全储藏保管粮食等条件)。
  (三)必须有健全的粮食管理办法和粮食检测手段,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统一考试,国家粮食储备局认可并统一颁发粮油质量监督检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能够承担在粮食歉年不超过平均50吨/日的最高库存量,粮食丰年必须保持平均200吨/目的最低库存量。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粮食政策、法规;并接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粮食批发(含加工)企业领取《粮食批发准入证》必须提交以下证明及资料:
  (一)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二)自有仓储设施的资产证明。
  (三)提供健全的粮食管理制度、办法。
  (四)按规定配备化验员的资料。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地资料。
  (六)检化验设备清单及检验员资格证书。
  四、办理《粮食批发准入证》的手续和规定:
  (一)由申报企业提供开办粮食批发(含加工)业务的申请书、有关部门的文件及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二)申报企业领取登记表,根据表中内容逐项如实填报,并落实好办证所需的各项条件。然后将登记表和有关文件、证明材料上交桂林市粮食局。
  (三)桂林市粮食局对登记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对条件合格者,发给《粮食批发准人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