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口岸办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各企事业单位:
市口岸办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公安部授权我市等13个城市、口岸设立签证机关,办理口岸落地签证。为了很好地组织实施这一规定,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扩大对外交往,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之规定,我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桂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可以向我市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与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援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二、属上述情况者,需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即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邀请函电,我市口岸签证机关方可受理其签证申请。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函电,需提供具有以下内容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