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教师积极进行改革探索,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特殊学校教学论文竞赛每年举行一次,县(市、区)每两年举行一次,市级每三年举行一次。
3、加强特殊教育的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各县(市、区)要把特教师资的培训工作纳入“十五”师资培训计划,依托自治区盲、聋哑、弱智教育培训中心对本地的特教学校校长(含随班就读的校长)、教师进行培训。
2、要选拔热爱特教事业、素质高的同志担任特教学校校长,在普通学校中选拔敬业爱岗的教师充实到特教学校或担任随班就读教师。
3、创造条件选送特教学校校长 、骨干教师到外地考察学习。
4、市直两所民族师范学校要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讲座,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
(二)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
1、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担负着比普通中小学更艰巨的工作任务,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尊重。各有关部门要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区特殊教育的决定》(桂政发[1990]116号)和桂工改字[1988]4号文件精神,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特殊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
四、加大投入力度,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逐年增加特殊教育经费。
1、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1989]21号)文件规定的6个渠道筹措,保证特教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教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小学(因特校学生人数较少),并逐年增长。
2、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的职业教育.
3、市、县(市、区)民政及其他部门要落实国发办[2001]92号文件,从各类福利、体育彩票经费中拨出3-5%支持特殊教育。
4、市、县(市、区)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并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的部分和从各类福利、体育彩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一起纳入专项资金。
(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同当地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即“四统一”)。规划好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的建设,注意安全、适用、美观。还应按标准配备特教专用设备、教学设备、用书、刊物和器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