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储备土地供应,是指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市场供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有计划地通过土地交易中心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
  第二十五条 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储备中心应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招商方案。
  第二十七条 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有形土地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非经营性用途的储备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的供地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也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五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本金来源:
  (一)银行贷款;
  (二)财政拨款;
  (三)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垫支;
  (五)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本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用;
  (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管理、招商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缴入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收益总额2%和按缴入财政的租赁收入的30%核拨给储备中心,作为储备土地的专项周转资金和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费用(含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公务费、车辆费、接待费等)。对收购储备成本,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如数返回市储备中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未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