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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1日)废止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河池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征用、收回和需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经前期开发利用后,根据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和城市规划要求,为建设用地提供前期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河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职能单位,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实施土地征用、收购、收回、储备以及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城区内无主地;
  (二)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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