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2003年1月20日)
为了保障城市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暂行办法》的补助对象为具有柳州市市区常住户口,无工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补助对象:
1、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
2、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
3、经批准, 已从事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的残疾
4、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审批发放程序
1、特困残疾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柳州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如实填写后,连同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交居委会。
2、居委会对申请人所填申请表逐项核实,并检查各种证件确认无误后张榜公告(公告期为7天)。群众无异议后居委会签字盖章,送交街道办事处复核。
3、街道办事处复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后报城区残联。
4、城区残联将申请表统计汇总,交辖区政府审核盖章后送市或联审批,并发给《柳州市特因残疾人生活补助金领取证》。
5、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由东城区残联按月发放。享受生活补助的特困残疾人凭《柳州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金领取证》到所在城区残联领取生活补助金。
6、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每季度申报一次,每季度头一个月1日至30日为申报时间。
三、补助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市民平均生活水平定为每人每月100元。
四、资金来源
补助标准
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不足部分,从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中解决。